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據保監會網站消息,中國保監會發布依法對安邦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實施接管的公告。 以下是相關公告: 中國保監會依法對安邦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實施接管 安邦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安邦集團)原董事長、總經理吳小暉因涉嫌經濟犯罪,被依法提起公訴。鑒于安邦集團存在違反法律法規的經營行為, 可能嚴重危及公司償付能力,為保持安邦集團照常經營,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》有關規定,中國保監會決定于2018年2月23日起,對安邦集團實施接管,接管期限一年。 2017年6月以來,中國保監會根據監管工作安排,派出工作組進駐安邦集團,深入開展現場檢查,強化公司現場監管,督促公司改善經營管理。目前,安邦集團經營總體穩定,業務運行基本平穩,保險消費者及各利益相關方合法權益得到了有效保護。 經監管檢查發現,安邦集團存在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問題,保監會已依法責令安邦集團調整吳小暉董事長、總經理職務。保監會依照法律規定,會同人民銀行、銀監會、證監會、外匯局等有關部門成立接管工作組,全面接管安邦集團經營管理,全權行使安邦集團三會一層職責。接管不改變安邦集團對外的債權債務關系。接管期間,接管工作組將在監管部門指導下,依法依規采取切實有效措施,保持公司照常經營,確保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,并依法維護各利益相關方合法權益。 接管過程中,接管工作組將積極引入優質社會資本,完成股權重整,保持安邦集團民營性質不變。 附件1 安邦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實施辦法 第一條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》(以下簡稱《保險法》)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,中國保監會(以下簡稱保監會)制定接管安邦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安邦集團)辦法。 第二條保監會組織人員成立接管工作組,接管工作組組長和成員由保監會決定和更換。 接管工作組依據《保險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,經依法公告后,對安邦集團進行接管。 第三條接管工作組負責人行使安邦集團法定代表人職權,接管工作組行使安邦集團的經營管理權,安邦集團股東大會、董事會、監事會停止履行職責,集團及各級機構經理、副經理按照接管工作組授權履行職責。 接管工作組自接管之日起履行下列職責: (一)接管財產、信息系統、印章和賬簿、文書等資料。 (二)聘請專業管理團隊履行管理職責,并負責制定考核激勵評價制度。 (三)決定安邦集團的經營管理,保證安邦集團業務正常運行,完善內控制度。 (四)清查安邦集團資產和負債,依法保全、追收、管理和處分資產。以安邦集團名義處理對外事務以及參加訴訟、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。 (五)控制安邦集團風險,提出風險化解方案。 (六)協助有關部門對有關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。 (七)保監會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。 第四條接管工作組采取以下處置措施時,應研究具體方案,并報保監會核準: (一)委托其他保險公司經營全部或部分業務。 (二)股權結構、注冊資本發生變化。 (三)公司分立或合并。 (四)轉讓全部或部分業務、資產、負債。 (五)重大權利的放棄、轉讓或重大義務的承諾。 (六)重要人事任免。 (七)保監會規定的其他重要事項。 第五條接管工作組根據工作需要,可聘請精算師、會計師、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協助處理接管有關事項。 第六條接管工作組接管前三個月實行日報制度,每日向保監會報送安邦集團運營及相關接管工作情況;三個月后實施周報制度,每周向保監會報送安邦集團業務財務狀況,并及時報送流動性狀況。 第七條接管工作組按照保監會統一授權,全面負責日常監管。根據接管需要,提出監管支持政策,報保監會批準后組織實施。 第八條安邦集團相關人員拒絕配合或妨礙接管工作的,將依法追究責任;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部門。 第九條接管工作組監管單位成員的薪酬在原單位發放,安邦集團承擔因接管所產生其他日常辦公費用及差旅費開支,并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。 第十條保監會對安邦集團的接管工作進行指導和協調,并對接管工作組進行考核評估。 第十一條接管期限暫定一年。接管期滿,如果公司經營基本穩定、相關資產處置基本完成、主要戰略股東完成注資,接管工作組向保監會報送評估報告,經批準后可以結束接管。 第十二條如接管工作未達預期效果,安邦集團沒有完成股權重組,尚未恢復正常經營,報保監會批準后,酌情延長一年,但整體接管期限最長為兩年。 兩年期滿如經營仍未改善,或者有事實可以認定無法達成接管目的,經接管工作組評估并提交報告,報保監會批準后可結束接管,依法采取其他監管措施。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接管之日起施行。 附件2 安邦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工作組名單 組長:何肖鋒 副組長:徐敬惠、羅勝、符飛 成員:凌震偉、王少群、黃維京、宋士心、韓健、 趙冰、趙鵬、席友、凌亮、栗利玲、 祝春光、王軼英、董鋼、楊振、羅艷華、 張中波、楊娉、周洋、吳波、霍洪強、 于天美、夏國瓊、彭晟雋、韓玲玲、張民、 王治中、孫夢涵 保監會網站公告截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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